(2017)鄂058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永山、汤胜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山,汤胜华,曹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山,男,193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汤胜华,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第三人曹光珍,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系被执行人汤胜华的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鄂058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胜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胜华、曹光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4000元的房地产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者设置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