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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与杨水红、卫书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杨水红,卫书争,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所住地:大冶市东风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水红。被执行人卫书争。被执行人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所住地: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水红、卫书争、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水红、卫书争、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2016)鄂0281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48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