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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常凤与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常凤,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781行初12号原告余常凤,女,汉族,生于1955年3月28日,四川省射洪县人,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于常金,男,汉族,生于1950年1月12日,四川省射洪县人,高中文化,系余常凤之弟。被告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98号。法定代表人田杰,局长。出庭负责人赵勇,江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开强,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玲,江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待遇支付股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常凤诉被告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中,原告当庭以“被告愿意自己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常凤撤回对被告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常凤负担。审 判 长  周晓龙审 判 员  梁玉玲人民陪审员  谢廷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