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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3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湘1121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于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5月4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2016)湘1121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