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明霞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霞,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2003号原告:胡明霞,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刚,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胡明霞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明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艳、韦君妤,被告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明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逾期利息1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具体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女儿的朋友。2014年3月起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10000元。2016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还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但至今剩余借款未予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虽承诺还款,但一直未还。被告李刚辩称,其与原告之女杨乔菲系恋爱男女朋友关系。其通过杨乔菲借原告210000元,且还款40000元,现剩余170000元,无力立即偿还,愿两至三年内还清,但不同意支付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及女杨乔菲与被告���熟。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3月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4年4月通过杨乔菲借100000元,2015年5月借30000元,原告均以现金形式支付。2014年杨乔菲将与前夫刘上共有的车辆转让给被告,被告称于2014年10月支付刘上50000元。2016年11月8日被告给杨乔菲微信转账40000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条,载明:“本人李刚由于个人财务紧张,今借胡明霞人民币壹拾柒万圆整”。庭审中,原告称210000元借款中有50000元系被告应付给杨乔菲的购车款,被告偿还40000元后剩余10000元杨乔菲也已通知被告还予原告,被告予以认可,之后,被告再未还款。故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后,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偿付逾期利息之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承认欠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未偿还,有出具借条为证。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理应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0元之诉讼请求,与法不悖,应予支持。庭审后,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偿付逾期利息之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被告立即偿付借款有一定困难,应给予其合理的期限。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170000元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胡明霞借款本金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被告李刚负担(此款原告胡明霞已预交,被告李刚于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胡明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侯 馨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