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860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坤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461号原告:王坤,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醒龙,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娜,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2、5、6层。主要负责人:孔迎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宛鹏程,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受理原告王坤诉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坤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王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褚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