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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风波、蒋丽芳、蒋东志、王云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风波,蒋丽芳,蒋东志,王云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947号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法定代表人:蔡国民,该公司董事。被告:李风波,男,1974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蒋丽芳,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蒋东志,男,1959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王云宜,女,1960年4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风波、蒋丽芳、蒋东志、王云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3元,减半收取1361.5元,由原告湖南省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秀壮人民陪审员  席风云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正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