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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执2129-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杨松长等与被执行人许建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长,杨峰,许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2129-2131号申请执行人:杨松长,男,1959年5月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拐河镇温庄村一组45号,身份证号:412922195909071010。申请执行人:杨峰,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拐河镇温庄村一组45号,身份证号:411322198608081012。被执行人:许建立,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南关村杨树底43号附1号,身份证号:4129221968072403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松长、杨峰与被执行人许建立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经法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建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松长、杨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出具了撤销申请书,待发现被执行人许建立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2129-2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