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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春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民初911号原告李春莲,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邵东县经济科技信息局,地址邵东县人民政府内。法定代表人赵春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鑫,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春莲与被告邵东县经济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代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春莲、被告科技局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莲诉称,原告李春莲系邵东县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购买了本公司5栋101号房屋,价格8895元,原告已交纳6195元,后公司一直未要原告交所欠的2700元。后原告多次找企改办、信访局,信访局答复原告由被告处理。原告请求判决由被告收取原告的购房款2700元。被告邵东县经济科技信息局辩称,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没有收取原告钱的文件依据,请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科技局承认原告李春莲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邵东县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改制完成,其上级主管单位现在是被告,邵东县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的权力由被告接受。原告李春莲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邵东县经济科技信息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收取原告李春莲所欠的购房款2700元。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代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