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西迎与张东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西迎,张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590号申请执行人赵西迎,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东升,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邳州市占城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赵西迎与被执行人张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828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主文载明:被告张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西迎借款本金29500元及利息(依本金25000元,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被告张东升负担。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赵西迎以被执行人张东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我院另案冻结。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15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衡永红审 判 员 孙 双助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明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