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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与王联军、谢小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王联军,谢小莲,谢井发,杨海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3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地址:于都县贡江镇沿江大道。负责人:何庆栋,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联军,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被告:谢小莲,女,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被告:谢井发,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被告:杨海平,女,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与被告王联军、谢小莲、谢井发、杨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联军、谢小莲、谢井发、杨海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联军、谢小莲、谢井发、杨海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彭 旭人民陪审员  肖相良人民陪审员  邓东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志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