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1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砂企业(集团)公司与汕头经济特区金园区源发贸易���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金砂企业(集团)公司,汕头经济特区金园区源发贸易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民初2168号原告汕头市金砂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汕樟路70号4楼402房,组织机构代码19274172-6。法定代表人李楚辉。委托代理人彭宏图、林珠玲,均系广东乾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经济特区金园区源发贸易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园路36号楼下,组织机构代码279903740。法定代表人林自明。原告汕头市金砂企业(集团)公司诉被告汕头经济特区金园区源发贸易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洪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宏图、林珠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中国农业银行汕头市外马支行(下称:农行外马支行)、被告和原告签订三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农行外马支行分别借给被告5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1997年11月10日至1998年2月10日、1997年12月26日至1998年4月9日、1997年12月29日至1998年3月19日,月利率均为7.92‰;原告为连带责任保证人。2000年5月20日,农行外马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长城资产广州办)。2006年12月28日,长城资产广州办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深圳市戴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戴源公司)。2008年10月10日,戴源公司就其与被告、原告的上述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履行保证责任。经调解,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80万元。2012年2月8日,原告依约支付80万元给戴源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2014年1月20日,原告就该款项向被告追偿,提起诉讼。2014年9月19日,因原告发现被告法定代表人林自明的行踪,双方正庭外调解,故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源发公司的起诉。庭外调解期间,被告表示给其一定时间以筹资还款,但被告近日又突然下落不明,无奈原告只得再度起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80万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2月8日起计付原告代偿款项利息至偿清代偿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18日的利息是25477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信息查询结果》1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3份,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保证担保。4、《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债权转移协议》各1份,证明原债权人农行汕头外马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戴源公司。5、原告与戴源公司调解协议书、农村信用社进账单和收据、(2011)汕中法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6、(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据5-6证明1、原告因保证担保代被告偿还了债务80万元;2、该偿还是在中院二审期间;3、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撤诉再起诉为本案。7、证据7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的调解��议书;证据8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的民事上诉状;证据9(2009)金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证据10(2009)金民三初字第10号案民事起诉状;证据7-10证明原告代被告汕头经济特区金园区源发贸易公司偿还债务80万元。经审核,上述证据真实合法,符合证据要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汕中法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了下列事项:农行外马支行和源发公司、原告签订三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均属有效合同,合同约定源发公司是借款人、借款350万元的本息未还,原告为借款的连���责任保证人。农行外马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广州办,长城资产广州办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戴源公司。戴源公司就其与源发公司、原告的上述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诉讼要求源发公司偿还借款、原告履行保证责任一案,经调解,原告代源发公司偿还借款80万元,履行了保证责任,戴源公司在该案中撤回对金砂集团的起诉。本院认为,源发公司结欠戴源公司借款350万元的本息未还,原告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代源发公司偿还借款80万元,履行了保证责任这一事实已经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汕中法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本院也予以认定。原告作为保证人,偿还债权人的借款80万元,履行了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追偿。被告应付还原告80万元及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汕头经济特区金园区源发贸易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金砂企业(集团)公司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2月8日起计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92元由被告汕头经济特区金园区源发贸易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行付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洪标审 判 员 郑 毅人民陪审员 高辉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