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02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小龙与杨志民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龙,杨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1904号原告:赵小龙,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杨志民,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赵小龙与被告杨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由杨志民归还原告借款43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杨志民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7日杨志民因其孙女患病急需住院治疗为由,借赵小龙现金43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期限三个月,但借款到期后,经赵小龙多次索要,杨志民至今未还,故赵小龙诉至本院。杨志民承认赵小龙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其辩称因其经济能力有限,对借款利息的清偿应视情况而定。本院认为,杨志民承认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赵小龙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该借款杨志民本应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予以归还,但杨志民借故推诿至今未归,其行为构成违约,故赵小龙起诉要求杨志民归还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志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赵小龙借款43000元。并从2014年4月27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被告杨志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林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缪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