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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赵建平与浙江浩淼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平,浙江浩淼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064号原告:赵建平,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建丽,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系原告之妻。被告:浙江浩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经济开发区同盛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义、林晨,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赵建平与被告浙江浩淼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赵建平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海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