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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三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孙旭阳、沈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孙旭阳,沈会平,孙萌萌,孙昊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941号原告:吴建军,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石惠萍,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旭阳,男,汉族,1994年6月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沈会平,女,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孙萌萌,女,199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孙昊阳,男,199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军诉被告孙旭阳、沈会平、孙萌萌、孙昊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军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军撤回对被告孙旭阳、沈会平、孙萌萌、孙昊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30150元,由原告吴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宇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人民陪审员  姜一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赛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