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三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孙旭阳、沈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孙旭阳,沈会平,孙萌萌,孙昊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941号原告:吴建军,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石惠萍,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旭阳,男,汉族,1994年6月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沈会平,女,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孙萌萌,女,199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孙昊阳,男,199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军诉被告孙旭阳、沈会平、孙萌萌、孙昊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军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军撤回对被告孙旭阳、沈会平、孙萌萌、孙昊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30150元,由原告吴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宇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人民陪审员 姜一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赛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