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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三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秀艾与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艾,张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742号原告:张秀艾,居民。被告:张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艾与被告张磊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艾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葛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