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三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秀艾与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艾,张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742号原告:张秀艾,居民。被告:张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艾与被告张磊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艾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葛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