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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7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特克斯县艺罗涂料店与朱双明、杨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克斯县艺罗涂料店,朱双明,杨国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540号原告:特克斯县艺罗涂料店,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古勒巴格街二环内。经营者:吉力么日罗,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彝族,特克斯县艺罗涂料店经营者,原住四川省布拖县补尔乡竹尔苦村5组19号,现住新疆特克斯县特克斯镇电力公司旁。被告:朱双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族别不详,职业不详。被告:杨国胜,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新疆特克斯县,现住新疆特克斯县。原告特克斯县艺罗涂料店与被告朱双明、杨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特克斯县艺罗涂料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特克斯县艺罗涂料店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克斯县艺罗涂料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特克斯县艺罗涂料店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