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苗与史鹏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苗,史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张苗,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组。被执行人:史鹏飞,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组。张苗与史鹏飞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长 李晓刚��判员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文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