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6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沭阳县现代化农业装备服务部与江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现代化农业装备服务部,江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537号原告:沭阳县现代化农业装备服务部(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西路交通大楼一楼东边一间。负责人:杨友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浩,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沭阳县现代化农业装备服务部(普通合伙)诉被告江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原告沭阳县现代化农业装备服务部(普通合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沭阳县现代化农业装备服务部(普通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原告沭阳县现代化农业装备服务部(普通合伙)负担。审 判 员 祝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沃律江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蒿美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