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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强锦超与被告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锦超,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400号原告:强锦超,男,汉族。被告: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生产资料公司院内401室。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思龙,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原告强锦超与被告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强锦超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强锦超负担。审判员  王培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延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