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与王立志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王立志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085号原告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王学弘,主任。被告王立志,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立志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弘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