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王文生、刘长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生,刘长城,刘长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特9号申请人:王文生。被申请人:刘长城。被申请人:刘长林。申请人王文生与被申请人刘长城、刘长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申请人王文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文生撤回申请。审判员 宁培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龙飞速录员 李忠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