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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王文生、刘长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生,刘长城,刘长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特9号申请人:王文生。被申请人:刘长城。被申请人:刘长林。申请人王文生与被申请人刘长城、刘长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申请人王文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文生撤回申请。审判员  宁培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龙飞速录员  李忠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