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执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糜小明与郑立明、唐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糜小明,郑立明,唐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2423号申请执行人糜小明,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郑立明,男,1958年4月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唐吉琴,女,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糜小明与被执行人郑立明、唐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4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0元,公告费600元,计2760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苏1183执519号案件拍卖两被执行人共有的房产款中分配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832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两被执行人现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将本院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许社民审判员 邰成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