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成运与被告东港市华夏铸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运,东港市华夏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1875号原告刘成运,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菩萨庙镇。被告东港市华夏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菩萨庙镇。法定代表人宋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运与被告东港市华夏铸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