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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梅珍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梅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安梅珍,女,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人安梅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梅珍称,安梅珍与安浦祥系兄妹,安浦祥于2000年2月起失联,至今已下落不明十五年。因父母均已去世,且安浦祥未婚未育,故申请宣告安浦祥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安浦祥,男,1949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区××街道团结村居更上201号,系申请人安梅珍的哥哥。于2000年2月失联。申请人安梅珍申请宣告安浦祥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安浦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安浦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安浦祥无配偶与子女,其父母已去世,安梅珍作为其妹妹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安浦祥已下落不明满四年,现一年公告期满后,安浦祥仍下落不明,故对安梅珍的宣告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安浦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玄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秦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