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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陈建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陈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县前街61号。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区长。委托代理人陈依东,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鲍常红,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君,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海政拆裁[2016]10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将被执行人陈建君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俞家80号的房屋强制腾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宁波市海曙区旧村改造办公室与被执行人陈建君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据此于2017年4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拆迁双方当事人已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本案已无强制执行的必要,且该撤回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被执行人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可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撤回对海政拆裁[2016]10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星光审 判 员  贾红霞代理审判员  巩祥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