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与黄金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张晓娟,黄金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7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周财民,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1********,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清收员,住海伦市凤凰城小区10号楼2单元501室。被告:张晓娟,女,1984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4********,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前进乡民主村*组**号。被告:黄金山,男,1987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7********,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共和镇众平村*组*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诉被告张晓娟、黄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2013年12月18日,被告张晓娟同原告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张晓娟放款2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同日,被告黄金山同原告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用其座落于海伦市文明街七委,面积为61.80平方米的商服用房抵押担保。2013年12月27日,被告张晓娟取得借款,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晓娟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截止至2017年5月2日借款本息合计104899.41元,自2017年5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14.4%计算;二、如被告张晓娟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则以被告黄金山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文明街七委牌楼路南振兴路东2005建设局综合楼北栋东数第七门,房权证号海00082036面积为61.80平方米的商服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98.00元,减半收取计949.00元,由被告张慧苹、王伟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郝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