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洪、杨加会等与陈明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杨加会,陈明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885号原告:张洪,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原告:杨加会,女,汉族,生于1955年8月1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被告:陈明树,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杨加会诉被告陈明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清波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洪、杨加会经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清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任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