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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唐某某和程某某与程某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某,程某某,程某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特11号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申请人:程某某,女,汉族,系唐某某之妻。申请人:程某乙,女,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唐某某、程某某与申请人程某乙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唐某某、程某某夫妻生育两子,长子程某甲,次子程某乙。程某乙和程某乙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唐琪某,生于2008年1月1日,泾洋小学三年级学生,长女唐语某,生于2014年3月10日。2017年年初程某乙去河南省三门峡某某矿业公司打工,同年4月21日,程某乙在该公司所属的金矿井下开三轮车拉运矿石途中,因三轮车刹车失控,跳车时被撞死。程某乙死后公司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6万元,收款人是程某乙。该笔款项安葬程某乙和请律师去公司处理的律师费以及来往的车费等共计支出近9万元,下余101万元。双方于2017年5月4日在泾洋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程某乙全权负责程某乙长子唐琪某、长女唐语某的抚养,与唐某某、程某某无任何关系。二、程某乙一次性付给唐某某、程某某生活扶养费14万元(调解当日已付清)。三、唐某某、程某某有探视和监护唐琪某、唐语某的权利。四、唐某某、程某某自领取程某乙的款项后,一切其他事宜均与程某乙无任何关系。五、程某乙支付唐某某、程某某的一次性生活扶养费14万元由其长子程某甲监管。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唐某某、程某某与申请人程某乙于2017年5月4日经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忠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