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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906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史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史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4日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俊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