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资兴市国土资源局与湖南展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湖南展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71号原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谭永亮,该局局长。被告湖南展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高码乡上灶坪村。法定代表人曹圣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与湖南展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以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为由,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国人民陪审员 任 萍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