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邢彩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邢彩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848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法定代表人:田泽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永安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纳。公民身份号码3590011974********。被告:邢彩云,女,1977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彩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4日立案。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邢彩云主动交付物业服务费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钭 扬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