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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0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塔山实业总公司与绍兴市融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春秋房地产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塔山实业总公司,绍兴市融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春秋房地产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0010号原告绍兴市塔山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伟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娄奇铭、王佳丽,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融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东剡溪路。法定代表人孔明。被告绍兴市春秋房地产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东剡溪路228号3幢202室。法定代表人孔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塔山实业总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融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春秋房地产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塔山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绍兴市塔山实业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伟章人民陪审员  鲁云根人民陪审员  陆荣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凌金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