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汤丽申请孙国文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645号汤丽,女,1975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沅江市××镇××组孙国文,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沅江市××镇××组汤丽申请孙国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翀执行员 钟明华执行员 孙智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