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建设与苏红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设,苏红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442号原告:王建设,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苏红玲,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原告王建设与被告苏红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王建设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设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设撤回对被告苏红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建设负担。审 判 长 付新堂审 判 员 李爱芹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翟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