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终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九香、杨变芳因与被上诉人董顺祥、原审被告乔荣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九香,杨变芳,董顺祥,乔荣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1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九香,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变芳,女,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吉县。系上诉人梁九香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顺祥,男,汉族,1955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乡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棣,女,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乔荣立,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吉县。上诉人梁九香、杨变芳因与被上诉人董顺祥、原审被告乔荣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乡宁县人民法院(2016)晋1029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九香、杨变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6元,由上诉人梁九香、杨变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亚慧审判员 马华明审判员 秦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