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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夏帮凑、齐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帮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齐春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帮凑,男,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负责人:杨旻晨,行长。原审被告:齐春燕,女,1979年2月26日,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上诉人夏帮凑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原审被告齐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夏帮凑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帮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刘丽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