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夏帮凑、齐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帮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齐春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帮凑,男,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负责人:杨旻晨,行长。原审被告:齐春燕,女,1979年2月26日,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上诉人夏帮凑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原审被告齐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夏帮凑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帮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刘丽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