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山林与郭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山林,郭宝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376号原告:李山林,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临城县赵庄乡驾游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郭宝群,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临城县赵庄乡店西峪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李山林与郭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山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山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山林负担。审判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