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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山林与郭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山林,郭宝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376号原告:李山林,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临城县赵庄乡驾游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郭宝群,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临城县赵庄乡店西峪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李山林与郭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山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山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山林负担。审判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