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浩广、张钦道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浩广,张钦道,张浩广,张钦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财保10号申请人:张浩广,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被申请人:张钦道,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申请人张浩广与被申请人张钦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浩广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钦道所有的位于本市建设路中段南侧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棉研发中心大楼第九层、第十层楼房,面积约2000平方米予以查封(限额800万元)。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单号341007304802017000187)为申请人张浩广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8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浩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将被申请人张钦道占有、使用的位于本市建设路中段南侧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棉研发中心大楼第九层、第十层楼房,面积约2000平方米(限额800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禁止抵押、转让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案件受理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张浩广预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宇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 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