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军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军生,男,1971年6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郑州市杂技团工作人员,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3日被该局再次行政拘留,2017年4月23日被该局强制戒毒。2017年4月25日被本院依法逮捕。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艳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军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17时40分,被告人赵军生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辰路鸿基紫荆苑6号楼1单元8楼44号,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冰毒一包,正在交易时被接报警的民警当场抓获,从赵军生处扣押冰毒一包约0.36克。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4101002016040617-001号检材重0.36克,检材中检出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赵军生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赵军生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毒品照片;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单;嫌疑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军生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军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17时40分,被告人赵军生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辰路鸿基紫荆苑6号楼1单元8楼44号,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冰毒一包,正在交易时被接报警的民警当场抓获,从赵军生处扣押冰毒一包约0.36克。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4101002016040617-001号检材重0.36克,检材中检出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赵军生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1、被告人赵军生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对作案现场及所贩卖的毒品予以指认,有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毒品照片在卷佐证。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从被告人赵军生处购买毒品的事实及所购买毒品的特征。3、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检查笔录、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经公安机关现场检查,依法从赵军生处扣押烟枪一只、烟板一个及冰毒0.36克。4、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了鉴定机构从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到案经过、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单、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生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赵军生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赵军生系初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军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7日予以折抵后,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本案依法扣押、未移送的烟枪一只、烟板一个及冰毒0.36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珂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时雪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