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宋洪宝与申运峰、曲周县力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宝,申运峰,曲周县力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通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李俊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422号原告:宋洪宝,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委托代理人:陈钢、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运峰,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邯郸市魏县。被告:曲周县力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人民路西头路北。被告:河北通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39899768XJ。法定代表人:常慧。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华泽路11号。被告:李俊峰,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邯郸市魏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联通南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洪宝诉被告申运峰、曲周县力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通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李俊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申运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洪宝撤回对被告申运峰的起诉。审判员 张学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