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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饶晓红、郭志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晓红,郭志容,李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饶晓红,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郭志容,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李振,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晓红诉被执行人郭志容、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饶晓红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陆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