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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顾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顾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1民初831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12月30日生,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明,海安县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1,男,1988年11月3日生,户籍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现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凤香,海安县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莫亚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明,被告顾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凤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顾某2随被告生活并由其承担抚育费用,3、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共同在海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顾某2。原、被告双方婚前接触交流时间短,仓促成婚。婚初,夫妻关系一般。但在之后的夫妻生活中,从原告坐月子开始,被告不务正业,赌博成性,屡教不改,赌债逾60万元,受单位开除处分。可恶的是被告趁原告带孩子累了睡觉时,偷走原告的首饰、存折(工资卡)、身份证等,至今原告的首饰、存款去向不明。被告对妻子、女儿漠不关心,对家庭丝毫不负责任,动辄威吓卖死、玩失踪。原告失去安全感,对这个家已完全失去了希望,夫妻分居已一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协商离婚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顾某1辩称:1、双方婚前基础很好,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主动打电话联系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当时原告在南通工作,被告在外地工作,接到了原告的电话被告就申请回到南通工作,相处期间双方情投意合,于2013年秋天开始同居并且举行了定亲仪式,被告为原告购买了项链1根、耳环1对、戒指1枚、手镯1只。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原告称被告不务正业、赌博成性、受单位开除处分不是事实。婚前被告一直在南通市南亚塑胶保鲜膜公司上班,工作至2016年1月,2016年4月份起上海中天铝线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工作,并不是受单位开除处分,而是被告主动申请辞职。婚后一次偶然的机会,被告购买体育彩票中了奖,当时双方非常高兴,协商用中奖获得的钱购买了两部苹果手机,每人一部。中奖之后,双方购买体育彩票能够中大奖,于是将父母给的20万元准备购买房子的钱用于购买了体育彩票,还借了一些外债购买体育彩票。购买彩票是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而不是赌博。而且购买体育彩票未中奖也属于正常情况。双方应当是有了利益共同享受,发生亏损共同承担。被告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已停止购买体育彩票。3、原告称被告对“妻子、女儿漠不关心”更不是事实。被告对原告家人对她百依百顺,伺候有加。被告因为购买体育彩票未中奖且透支了家中钱财,自觉对不住原告及家人,所以在家里总是夹着尾巴做人,一味忍让,求的是家庭和睦。婚生女出生后,照顾女儿的义务基本上是被告和被告的母亲。综上,原告是受了他人的诱惑和挑拨才提出跟被告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份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12月举行定亲仪式,××××年××月××日在海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9月举行婚礼。结婚时,被告为原告购买金项链1条、金手镯1个、金戒指1枚、金耳环1副,原告陪嫁6条被子(蚕丝被2条、棉被4条)。××××年××月××日生一女取名顾某2,目前由被告母亲在照料。婚后原告在南通从事文员工作,被告在南通南亚塑胶保鲜膜从事机械维修。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庭审中,原告陈述:彩礼有20万元存单,其中有5万元是我的名字。还有15万元没有到期,所以不是我的名字。我的名字的5万元,在婚后被被告拿走花掉了。被告陈述:20万元不是彩礼,是我父母拿给我们买房子的。一开始这20万元是原告同意我去买彩票的。2015年8月15日我曾出具欠条给我姐夫和姐姐,因我不断购买体育彩票,也向银行借了不少钱,总共欠银行110500元。当时没有钱归还,所以就借了其姐姐和姐夫的钱归还贷款。在婚姻存续期间,我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的合同。按揭还款的数额是42000多元,因为按揭还款的贷款利息比较高,所以当时被告本人没有钱来归还贷款,就口头向被告的姐姐顾晓霞借款,如果一次性还款,只要还款34346元,不需要归还42000多元。顾晓霞于2015年9月6日转账汇款34346元归还了贷款。这几地方,我一共欠债140225元。除了刚才所说的债务,另外还差平安银行3万元贷款,是2016年9月借了买彩票的。我也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承诺并且保证今后不在涉及上述事件,事实上我自2017年起,已经停止购买体育彩票,现在在正常上班。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三年有余,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产生矛盾,但主要因被告多次购买体育彩票亏损所致。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分析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承诺不再购买体育彩票,只要原、被告共同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多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和子女的抚养的角度着想,二人多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间互相信任,共同努力建设好家庭,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顾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莫亚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顾 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