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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文杰、王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杰,王淑艳,胡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杰,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天津市宝坻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艳,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宝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艳丽,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盟生(系胡艳丽丈夫),住天津市宝坻区。上诉人张文杰、王淑艳因与被上诉人胡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10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文杰、王淑艳,被上诉人胡艳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盟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杰、王淑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胡艳丽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胡艳丽并不认识,一审法院仅凭转账凭证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属认定事实不清。实际情况是案外人王雷曾欠上诉人张文杰100000元,经再三催要,张文杰收到100000元转账,并被王雷收回书面借据,本案诉争借款系王雷向张文杰的还款。上诉人王淑艳系上诉人张文杰妻子,与本案无任何关联,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胡艳丽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艳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张文杰、王淑艳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8日,胡艳丽通过其账户62×××73向张文杰账户62×××74转款100000元。对此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张文杰否认该笔款项系借款,称系案外人王雷的还款。对此王雷出庭作证证实,否认曾向张文杰借款,称其与张文杰之女恋爱期间,张文杰向王雷提出借款100000元,因王雷手头无钱便介绍胡艳丽与张文杰认识,胡艳丽出于对王雷的信任便借款给张文杰,期间张文杰之女通过王雷曾支付给胡艳丽利息2500元,后王雷与张文杰之女终止恋爱关系,王雷陪同胡艳丽曾到张文杰家中和张文杰单位催要借款,均未果。张文杰承认王雷与其女曾经恋爱的事实,亦承认胡艳丽与王雷等人曾到其家中催要款项的事实,但其否认是借款。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胡艳丽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张文杰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张文杰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胡艳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后,张文杰应当就其抗辩意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未能提供与胡艳丽不存在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张文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胡艳丽通过银行转账100000元给张文杰,张文杰亦予接受,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已经成立,胡艳丽要求张文杰予以返还,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其主张应予支持。张文杰、王淑艳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一方的借款行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文杰、王淑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艳丽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5元,由二被告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胡艳丽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本案民间借贷诉讼,上诉人张文杰、王淑艳抗辩转账系案外人王雷向其偿还的借款,上诉人张文杰、王淑艳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二上诉人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案外人王雷亦出庭作证对二上诉人的抗辩予以否认,二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王淑艳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张文杰、王淑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张文杰、王淑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吉堂审 判 员  李 权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孔娇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