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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温州市鑫发瓶盖包装有限公司、黄如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温州市鑫发瓶盖包装有限公司,黄如妹,黄体榜,杨张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9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鑫发瓶盖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城东工业区南城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黄体金,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如妹,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辉,苍南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体榜,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张叶,女,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再审申请人温州市鑫发瓶盖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如妹、黄体榜、杨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4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鑫发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实质上系黄体榜通过伪造公司印章,假借鑫发公司名义向黄如妹借款,所得借款未入公司账户,而是由黄如妹汇入黄体榜个人账户归其使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具有明显的恶意,已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黄体榜向黄如妹的借款行为应被认定无效。2.二审法院对鑫发公司提出的对涉案公司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以致未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而径行认定鑫发公司为借款人,明显不当。鑫发公司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鑫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鑫发公司是否需要为黄体榜的借贷行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黄体榜在向黄如妹借款之时系鑫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向黄如妹出具的借款收据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该借贷关系具备了较为完整的形式要件。虽然鑫发公司对黄体榜在借款收据上所加盖公司印章之真实性存有异议,但黄如妹作为合同相对人,难以甄别黄体榜所加盖的鑫发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二审法院虽对鑫发公司有关涉案公司印章真实性的鉴定申请未予准许,但在没有证据证明黄如妹知道或应当知道黄体榜的借贷行为超越其所任鑫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权限,或者两者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仍应认定黄体榜向黄如妹出具的借款收据合法有效,黄体榜是否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并不影响对本案借贷关系效力的判定。一、二审法院判令鑫发公司与黄体榜、杨张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温州市鑫发瓶盖包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平代理审判员  陈宇代理审判员  李臻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