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04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征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征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民初2279号原告: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锦宝,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黔生,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征天,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征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黔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征天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等费用共计5885.89元;2、判决被告支付因其延迟支付2012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5239元(每日按未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7年4月),其他月份欠缴的物业服务费违约金均按上述标准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韶关市浈江区南郊六公里百旺大桥龙洲岛菲诗艾伦花园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是韶关市浈江区南郊六公里百旺大桥龙洲岛菲诗艾伦花园xxx的业主。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关于收费标准及违约金及纠纷解决的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按月定期缴交物业服务等费用,但自2012年8月起,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缴,至2016年9月止已拖欠物业费等共计5885.8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杨征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或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1月10日,韶关市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龙洲岛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由甲方选聘乙方对龙洲岛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龙洲岛位于韶关市浈××区南××大桥处,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和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如下:亲地轩0.8元/月/平方米;熙园(暂定)1.8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于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开始之日起计收,业主于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内容。2008年3月,原告与被告杨征天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的韶关市浈江区南郊六公里百旺大桥龙洲岛菲诗艾伦花园的xxx房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对标的物之物业的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由原告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标准如下:叠院洋房暂定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元/月计算;当月物业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8日前到原告管理处交纳当月费用,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付金额的0.1%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仍未缴清者,管理处将采取停水、停电及其他相应措施,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共用水电费用的分摊住宅区域内共用路灯电费、梯间灯电费、二次抽水所耗电费及公共部位所用水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由物业区域内实际使用的业主承担,共用水电费按每月一次分摊测算,由业主委员会成员共同测验水电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当月交纳物业服务费时一并交纳等内容。2008年3月21日,被告办理涉案物业楼宇与设施验收交接表手续。被告的房屋属于叠院洋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33.69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0.8元计算,物业服务费为每月106.95元。原告依约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支付了至2012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但拖欠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5347.60元,水电公摊费用538.29元。原告曾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告发出《物业服务费催缴函》,但被告未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请。本院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管理服务的义务。被告作为菲诗艾伦花园xxx房的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就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业务费用;……”,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等业务费用是业主的主要义务之一,而被告没有全面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8月起至2016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共5347.60元和水电公摊费用538.2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自2012年8月9日起计至2017年4月30日止,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以106.95元为基数)的累计总天数为48983天,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每日1‰标准计付违约金5239元,但该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即106.95元×24%÷365天×48983天=3445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征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征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2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共5885.89元给原告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被告杨征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从2012年8月9日计至2017年4月30日的违约金3445元给原告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杨征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智霄审 判 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张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夏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