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黄泽群、陈新宏、铜陵鑫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黄泽群,陈新宏,铜陵鑫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39号申请执行人: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癸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泽群,男。被执行人:陈新宏,。被执行人:铜陵鑫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潼关县怡得金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泽群、陈新宏、铜陵鑫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泽群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泽群账户及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海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寇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