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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秀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秀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711号原告: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凤,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秀伟,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原告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秀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和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陈菊芳人民陪审员  张 旺人民陪审员  施美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