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光月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诉请等与东莞市镒联鑫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月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诉请,东莞市镒联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13729号原告:光月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芦荻浦37号A2栋一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41900400073992。法定代表人:张文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五申,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镒联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第六工业大道海滨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74465253G。法定代表人:黄洪泉。案件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2322.9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认定与分析评述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任何抗辩、质证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主张的��实进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发票、催款通知书足以支持其第(1)项诉求,本院照准其诉求。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内容限被告东莞市镒联鑫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光月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2322.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98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卓林人民陪审员 梁嘉仪人民陪审员 秦艳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邓焕恩邓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