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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熊秀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李洪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熊秀英,李洪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民终1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 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斌,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秀英,女,1998年1与12日生,彝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审被告:李洪俊,男,1952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男,1986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秀英、原审被告李洪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6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其与被上诉人熊秀英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曦希 审 判 员  林 毅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艳 微信公众号“”